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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2021年4月13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其劳动仲裁案。
时间:2021/5/19 9:09:4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杨×芳因与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化工大学劳动纠纷一案2021年4月13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仲裁。杨×芳自述:
  杨×芳2013年9月15日经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下文称冠华公司)派遣到北京化工大学从事体育场收费工作,双方签订了2013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了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之后又签订了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合计七年。月工资2220元(实发),自然月计薪,当月月底银行转帐发放上个月工资。在职期间每年全年无休(春节休三天)。从未休过年休假。
  2020年8月28日,杨×芳收到《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快递,冠华公司因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日期2020年9月30日。杨×芳表示还想继续干,不想终止劳动合同。
  杨×芳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双方已经续签过多次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冠华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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